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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黄标车区域限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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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10:3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黄标车区域限行的通知

 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的通告》(虞政发〔2012〕48号)精神,自2013年5月1日起,将对规定限行车辆驶入城区限行区域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为“黄标车”和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暂不列入限行范围。
  二、限制通行区域为市区三环线(不含)以南,迎宾大道(不含)以西、凤山路(含)以西,大桥路(含)、渡江路(不含)以北,舜江西路(不含)以东的区域。
  三、限制通行时间为每日7时至22时。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为限行过渡期。过渡期内,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和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驶离限行区域。自2013年5月1日起,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和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环保部门委托的上虞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合格后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有效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相同。新购车辆在首次年审前或已通过安全技术检测在有效期内的,但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车主可携带机动车购置登记证和行驶证直接到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点申领。
  五、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点:上虞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地址:外环南路(汽车西站南侧)上虞市机动车检测中心内环保窗口。
  上虞市公安局
  上虞市环保局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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